免稅交流:警惕新的居住地規則
關於2004年10月22日,布什總統簽署稅收立法,載有一項規定,影響到國內稅務法第1031 (類似實物免稅交換規則) 。根據這一新規定納稅人誰 交流,根據國內稅收法典第1031到出租房屋,以取代以前的財產,後來投資者的財產轉換為他或她的主要居住地,是不允許排除增益 主要居住在排除規則的國內稅收法第121條,除非他/她賣的財產至少五年之日起其acquisition.The結果額外要求 國內稅收法第121條的是,任何人交換到租金等財產,他們後來轉換為個人使用,必須等待至少五年之日起,才可以獲取 出售作為其住所和排除任何增益根據國內稅收法第121.The改變主頁賣方規則的國內稅收法第121條開始生效的主要居住銷售發生 當日或之後2004年10月22日。任何納稅人誰曾收購了他們目前的居住地通過稅務遞延匯率在過去三年內將現在必須等待至少兩年的時間才能出售 他們的家庭和排除任何利益,只要他們滿足兩個五年佔用測試生活在property.New立法建立在1997/1998年度允許納稅人排除資本利得稅對他們的 利潤從出售其主要居住了25萬美元的單一納稅人和50萬美元的已婚納稅人提供他們生活在他們的主要居住地的兩個方面,過去五年。 納稅人可以排除此獲得任何次數只要達到了兩個五年佔用test.Good運氣,直到下一次,菲爾CraigP.S 。隨時提出這個問題的任何friends.Phil克雷格 是有執照的律師和entreprenuer 。他開始練習法在25歲於1979年。他沒有採取任何更多的客戶,而是顧問,一些大公司在互聯網的世界。他分享他的知識 獲得過去25年在他的生活信託秘密通訊站點:單擊此處=========> http://www.LivingTrustSecrets.com **聯繫人勘漏編輯/網站所有者**歡迎轉載本文章全文 在您的勘漏或在您的網站上,只要你把所有的鏈接後,不要修改的內容,包括我們的資源框中列出above.If你使用的材料請向我們說明,讓我們可以來看看。
文章來源: Messaggiam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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