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原則
的原則,是“常設機構”是非常重要的是避免衝突的有關法律問題的稅收徵收。在缺乏一個常設機構,一個國家如果貨物或 服務銷售沒有管轄權徵稅造成的利潤。常設機構是指“固定營業地通過該業務的企業全部或部分進行。”在 概念“固定”是指附著的物理屬性1的地理位置領土管轄權一國可以行使。的概念電子商務常設機構是指附著 各組成部分的計算機或其他設備連接到具有地球。永久的概念提供了基礎徵收的稅收和限制了一個國家的能力,司法管轄區的稅後利潤 來自銷售或服務執行的手段,通過電子商務網站或其電子設備。但是,建立服務器和其他計算機技術的不符合實際 要求,但只限於他們建立的司法管轄權問題。在應用這一原則的常設機構已經明確,經合組織在其第5條述評 經合組織的示範公約,其中規定,一個網站本身不構成常設機構和服務器在該網站已上只能看作是永久establishment.To 只要外國人並非在巴基斯坦從事貿易或經營,那麼沒有一個常設機構無關,因為巴基斯坦不會稅,人的積極的商業收入。但是, 有些人有權根據巴基斯坦的利益所得稅條約不會受到北稅由於缺乏一個常設機構,儘管事實上他們可能參與了巴基斯坦貿易 或業務。一名巴基斯坦的常設機構,一般都需要一個固定的營業地點在巴基斯坦的常設機構,雖然也出現了估算的活動狀態的agent.The 北達科他州的美國面對龐大的行政問題,申請強制執行關於電子商務徵稅。由於法院的判決和解釋法律的規定,在鵝毛筆 公司訴北達科他州,各州往往無法要求賣方收集稅貨物或服務的電子商務銷售,而且,因為它們要求這樣做,他們很可能會產生冗長 和不確定的訴訟。一個國家需要什麼,了解的目的是實行稅務中介存在的稅收來源,但不測的事實是,中介機構的作用是如此 重要的和充滿活力導致其自身的法律問題。該常設機構的概念是如此重要,我將討論在detail.o的存在的一個網站本身不是一個永久性的 establishmentDoes一個網站或網頁有一個實際存在某種永久?最好的答案是,網站可以有其常設機構,如果經營者的網站位於管轄的國家。 無論主頁或鏈接的網頁,如果經營者居住的頁面在一個國家,不履行服務交付貨物的地方網站已經託管可被視為常設機構的電子商務的 目的行使稅收管轄權。網頁是由二元或數字代碼,坐落在一個磁面在計算機磁盤或硬盤是在物理性質。二進制代碼 可見使用電腦和通訊設備。不過,即使我們可以建立一個實際存在,但這是一個全新的形式,在“建立”存在於主機。因此,網頁會 可能構成常設機構在該國僅在主機resides.The觀眾的一個網站,覺得自己的網站並沒有實際的物理存在,它是存在於網絡空間的,觀眾可以 只覺得存在的網站上他的計算機及其內容。存在的國家的僱員沒有維修的必要條件的網站。該命令功能的網站或電子媒體是一樣的 與順序進行比較,通過目錄或電視廣告,“電視購物”或家庭購物頻道。它不能建立在目前的章程,僅僅延長解釋稅 規定不創建一個常設機構,根據現行的原則,而不應在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達成。該方法的內容顯示為郵寄或網上訂貨, 最終目的都是為客戶提供便利,以便改善股票或數據被顯示給他們。該網站是類似於目前的位置純粹為目的的展示 內容的商品和服務的要約出售或性能。此外,爭為不斷發展的事實管轄權的主要目的是實行稅收和擬議建設中的地位不能 接受的基本原則電子商務服務器上的管轄權,只能暫時不應該是一個永久性的establishment.o的存在一個服務器不應視為永久establishmentI 建議進一步澄清說,根據上述原則,存在一個單獨的網站在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更多的,本身並不足夠“固定營業地點”構成永久 成立的目的界定稅收管轄權。此外,常設機構的原則,現行的稅法進行的現代國家始終著眼購買的地點, 僱員或代理人依賴誰從事商業交易的國家作為源的徵收稅收的存在的服務器在某些位置可以被視為足夠理由這樣做。那個 否定的事實,存在個人或僱員在某些位置不能算是原則徵收的稅收。因此,即使存在的一塊設備,如服務器足以 構成一個固定的營業地點,在確定常設機構必須超越僅僅存在的服務器上存在的人員,他們履行的職能使用服務器,和 性質的活動,其使用,以及其他表明,企業的業務正在通過常設機構在該國。如果這種活動或職能的計算機 服務器是一個自由裁量性質,服務器不應構成常設機構。例如,數據庫存放在遠程服務器上,也不能視為常設機構,因為該法 是酌情提供足夠的機會為納稅人,以避免較高的稅收管轄權。我相信,在大多數情況下,存在的僅僅是一個服務器存在類似的倉庫使用 專為目的的顯示,以方便運送貨物和成本管理的目的。此外,現行稅制的規定沒有提供任何澄清這一點,在案件中的身份 服務器出租給他人。但並行的情況下,可提供澄清現行規定有關租賃儲存和顯示設施和建築物的租賃, 設施,設備,或無形財產申請。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原則的存儲地點不能構成永久性建立和實施理由稅收。存在的 設備在一個國家是出租給其他企業使用他們的企業沒有建立一個常設機構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以外的其他租賃設備本身,從中 人員進行租賃活動。特別是,稅法,我們應該區分的概念“自動設備”,表現在“遊戲和自動售貨機”。這種機器顯然是一個獨立的 業務活動進行完全屬於該國的建立相對於服務器開展業務可能在每一個國家對世界,不一定在該國建立-全 商業週期是一台機器上進行,包括招標,以存款,出售,落實,收集付款。再次,應用這種設備的重點不是機器的職能,但對 地方人事。事實上,控制應否企業人員進行重大的商業活動,結果在實際實現的利潤,除設立,運作和 維護機器。最後,調查結果是常設機構需要一定的要素永恆,由於企業能力結構的電子商務業務,以將服務器, 數據庫,軟件和服務器業務的意願,使用鏡像服務器或服務器陣列,並建立冗餘到他們的硬件平台。企業參與電子商務的相對漠不關心 位置的特定的硬件。而消費者也同樣冷漠與運作的商業和管轄範圍內的稅務當局,不關心服務器位置,並在國內 位置不向任何企業或經濟優勢。此外,使用服務器的不再是不可或缺的企業經營上存在的特定地點,因為使用電話,傳真和 其他電子連接足以建立常設機構。司法管轄權的基礎上存在的服務器單獨這是相當不切實際,含糊不清,治療僅僅存在一個 服務器作為常設機構實際上將導致新的稅收電子商務違反國際原則的中立性和避免雙重課稅寬免的機制業務 放置在一定的範圍可能會受到限制主辦網站及其數據庫司法管轄範圍內徵稅的狀態。我相信,澄清現行原則的基礎上,一個服務器不會在 本身構成常設機構,將有助於更大的執法規定和稅收也會造成執法原則的確定性,簡單性和中立性,進一步就越會 消除衝突laws.o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應該被視為合法代理人的目的執行稅收provisionsAny安排或援用設施的託管服務器或電腦網絡 為目的舉辦的網站或數據庫不構成常設機構。例如,當企業的網站是由一個託管的Internet服務提供商(ISP)會在ISP的設備在 稅務機關不能行使稅收管轄權,但該企業託管服務器在特定的管轄權,可以置於稅網,因為提供的服務範圍內的 state.I提出建議,在這一點上,主辦企業的經營不能構成永久性,而業務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構成常設機構,因為安裝了計算機和 網絡硬件的目的交付託管服務器以及稅務機關需要澄清的是企業之間的關係企業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代理在正常經營過程 為促進業務的互聯網服務,將不會導致永久性establishment.As一個法律問題,是關係一個企業與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是純粹商業合同 服務將提供給企業,而不是採取行動,代表企業作為一個法律代理和數量的情況下,被徵稅代理服務器提供其業務的關注。在案件的數量 託管服務器進來約束力的合同與企業的擔任代理人,整個商業激活這些代理。在這種方式,將這些服務器在稅網不會違反國際稅務 原則,但在數量一定的情況下,將是極不尋常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有任何授權簽訂具有約束力的合約代表的商業客戶。當然,這些 企業不能處置自己的企業服務器作為代理機構,沒有更多的不同,從依賴代理人比電話服務供應商,郵件快遞,或一個共同的載體。如果實際上有一個 法律代理關係的話,那麼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目前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如果它的功能可作為合法推動電子商務業務與收購 那麼就必須無限的有約束力的合同三方之間,但在現實世界互聯網在法律上和實際上無法做到行事普通業務過程中,如果從法律和 經濟獨立的企業。我不相信法律的稅收環境提供的服務,這些電子服務器以及由此產生的因素將導致依賴機構是罕見的。現行的稅收 規定沒有得到充分處理這一法律地位的服務器供應商。稅務機關應當澄清現行規則的機構,適用於服務提供者在促進電子 電子商務是因特網服務提供者的經濟和法律上是獨立的企業,是在普通代理業務過程中,是不是屬代理,不構成永久性 建立企業。這一分析也應適用於手機服務的電信和電子股票買賣和在線設施金融機構提供網上交付 服務!作者是倡導和實踐高等法院移民和企業法在巴基斯坦2001年9月。他是自僱的先驅研究電子商務徵稅 巴基斯坦。他的文章發表廣泛關鍵領域的網絡犯罪,電子商務,電子稅務及其他各種議題。他說法學碩士論文題目為“電子商務立法 稅收在巴基斯坦“中,他提供全面的法律提案的法定重建稅收法律為目的的稅收徵收電子商務在巴基斯坦。目前他正在開展的
文章來源: Messaggiam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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